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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达毅与沈炜、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达毅,沈炜,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田达毅。委托代理人毕丽华、顾玲丽,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炜。被告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龚建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卓鹏、嵇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达毅与被告沈炜、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达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达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7元,由原告田达毅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