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03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某,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席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