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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象勇诉李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象勇,李耀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刘象勇,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耀光,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刘象勇诉被告李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案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保全费39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