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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立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兆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立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张兆谦。上诉人张兆谦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5月28日到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6月因车间模板倒塌将上诉人砸伤,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支付医疗费外,其余赔偿一直未落实,且本案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法院应受理该民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山东铁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的争议是平等主体关系,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民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