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碧与徐楚燕、张华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碧,徐楚燕,张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碧,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楚燕,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华生,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江碧因与被申请人徐楚燕、张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碧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江碧未提供实际付款的证据为由不予认定徐楚燕向江碧借款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有三份由徐楚燕出具的借条,徐楚燕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向江碧借款的事实亦予以承认,构成自认,江碧无须举证。本案涉案数额仅为107600元,数额较小,朋友间以现金方式支付也属常见,江碧以借条这个简单债权凭证作为主要证据应得到法律支持。江碧提交的与徐楚燕夫妻之间的对话录音反映了徐楚燕向江碧借款但久拖不还的事实。张华生向二审法院上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涉案借款是赌债及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认定借款不属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借款发生在徐楚燕和张华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江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江碧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涉案107600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江碧主张其向徐楚燕交付了现金,并提供了徐楚燕出具的《借条》、交谈录音、第三人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张华生在二审期间对涉案借款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徐楚燕在庭审中虽然承认借条的真实性,但认为未曾接收过现金,属于与赌博有关的交易款项。江碧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法直接反映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徐楚燕的事实,其要求徐楚燕偿还涉案借款及张华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江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江碧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江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