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邵润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润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12号罪犯邵润生,男,194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5)陇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润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7年2月2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0)定中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定中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该犯年龄偏大,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84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年龄偏大,应适当放宽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润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