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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特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冯晓玲与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晓玲,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特字第00156号申请人冯晓玲,女。被申请人王××,男。代理人王继红(王××之妹妹)。申请人冯晓玲申请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晓玲与被申请人王××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诉称,王××被确诊为脑干出血后遗症,植物人状态,现在航天中心医院住院已12年之久。我因要与同一产权单位的人进行房屋置换,但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王××,鉴于王××已无行为能力而无法亲自办理换房事宜,故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冯晓玲为王××的监护人。经审查,冯晓玲与王××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蕊。王××与王继红系兄妹关系。王××之父王兆南及之母冯改花均已去世。2015年8月20日,航天中心医院为王××出具《诊断证明书》,记载:“患者目前病情稳定,呈植物人状态,并行气管切开长期留置气管插管。既往有脂肪肝、膀胱结石、肾囊肿病史、慢性支气管炎。既往多次肺部感染,目前生命特征平稳。”根据上述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冯晓玲为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尧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