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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樊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初中文化,现住伊金霍洛旗,系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5时30分,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蒙KXXX**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昌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创业路由北向南左转弯由王某某驾驶的津鸽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3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了事故的民事赔偿事宜。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诊断书、自行协商协议书、收条、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协商解决了事故赔偿事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鲁雨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康 皓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