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念小钦与章琪、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念小钦,章琪,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念小钦。委托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琪。被告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秀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念小钦与被告章琪、上海诚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章琪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已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章琪执行拘留。现被告上海环庄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念小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