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谭某,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940。被告苏某,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32。原告谭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发生男女关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彼此之间了解不深的情况下,就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不是很好,经常为小事争吵,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我曾经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无奈之下,在2014年7月份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后来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还有可能和好如初,对我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我也曾经想过和被告尝试重新生活,但事与愿违,我和被告还是经常会因为小事争吵,无法沟通、相互包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我不想再继续重复这样的生活,现在想想我还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我不想拖欠双方时间和幸福,也为了自己以后的幸福,我要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所以,我现在再次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我和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苏某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仍不来往。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苏某相识后自愿结婚,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很少来往,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特别是原告第一次提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苏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莫江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