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唐益民与梁宝红、于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益民,梁宝红,于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唐益民。被告梁宝红。被告于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9号。负责人沈心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益民与被告梁宝红、于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益民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益民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益民负担。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