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