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吕洪成与张为华、冯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成,张为华,冯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吕洪成。委托代理人:吕忠良。被告:张为华。被告:冯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成诉被告张为华、冯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洪成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为华、冯连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洪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行为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成撤回对被告张为华、冯连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吕洪成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