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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继万与辛菊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万,辛菊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569-1号原告陈继万。被告辛菊营。原告陈继万诉被告辛菊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继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辛菊营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辛菊营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