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久纯与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迈豪分店、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赵久纯,男,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迈豪分店,经营场所:东莞市。负责人王威。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负责人黄镇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久纯与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迈豪分店、被告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久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久纯负担。审 判 长 尤中琴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楚妍郑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