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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波申请执行德阳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琼芳,龚平,刘波,德阳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成程,卢燕,刘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654-1号申请执行人:朱琼芳。申请执行人:龚平。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德阳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华。被执行人:欧成程。被执行人:卢燕。被执行人:刘大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证字第2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阳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成程、卢燕、刘大顺的银行存款59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