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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富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富仁,涂学桐,舒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执保字第76号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富仁,男,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涂学桐,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舒先连,女,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2015年9月2日,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朱富仁、涂学桐、舒先连逾期拒不归还借款,经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富仁、涂学桐、舒先连银行存款人民币398748.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富仁、涂学桐、舒先连银行存款人民币398748.7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