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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思宇与李心如、马先申、何文杰、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宇,李心如,马先申,何文杰,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张思宇。被告李心如。被告马先申。被告何文杰。被告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负责人闫君生,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宇诉被告李心如、马先申、何文杰、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