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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互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互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举国。委托代理人刘建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顺忠。委托代理人甘国龙,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互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互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互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互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45元,由上诉人上海互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