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曹辉、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曹辉,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王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潘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曹辉,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刚,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潘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曹辉、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磊负担。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