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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曹辉、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曹辉,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王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潘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曹辉,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刚,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潘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曹辉、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磊负担。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