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黎明与庄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马黎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庄丽娟,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石大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庄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庄丽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庄丽娟在建设银行处工资账户内存款20809元(贰万零捌佰零玖元整)扣划至我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