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辉与蔡锦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蔡锦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锦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蔡锦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90元,合计290元,由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