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邓金连与陆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连,陆锋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邓金连,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锋贤,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连诉被告陆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金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向红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人民陪审员 宋治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