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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原告: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谭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丁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孔 山陪审员  魏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陵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