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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尚清凤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25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清凤,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2003年12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威,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陈赠辉,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2004年9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海棋,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2009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清凤、李威、陈赠辉、孔某某、范海棋、董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尚清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被告人范海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陈赠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被告人孔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被告人董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六把,予以没收,拍照随案存查。原审被告人尚清凤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清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尚清凤、原审被告人李威、陈赠辉、孔某某、范海棋、董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尚清凤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清凤撤回上诉。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曾健彬审判员苏素芬审判员贺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谢梦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