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纪芳诉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芳,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纪芳,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东街九委***组**号。被执行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4室。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凤杰。原告纪芳诉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五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纪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