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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龚红章与褚富英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红章,褚富英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85号原告:龚红章,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褚富英,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红章诉被告褚富英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晶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延长举证期限及相关法律条文:本案由审判员李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晓翔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崔怀勤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1月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