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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启满与丁明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38-3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启满,丁明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38-3号原告:贾启满,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丁明安,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3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判决已生效,原告贾启满申请解除对其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贾启满名下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幢6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