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饶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孙炳章。委托代理人高艳、刘敏敏(实习),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银良,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华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叶丽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