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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小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497号罪犯吴小明,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5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小明系累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金生审判员张雄代理审判员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