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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成诉被告高清军、杨宏华、崔素梅、高青忠、高青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高清军,杨宏华,崔素梅,高清忠,高青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395号原告马成,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高宝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清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杨宏华,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崔素梅,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高清忠,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高青国,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成诉被告高清军、杨宏华、崔素梅、高青忠、高青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撤回对被告高清军、杨宏华、崔素梅、高青忠、高青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马成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