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银川融泽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融泽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28-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融泽物资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瑞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华鹤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学东,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银川融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融泽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学东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融泽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本金及违约金1984808元,利息463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日),违约金180000元,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学东承担案件受理费1211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174元,共计202155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银川融泽物资有限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