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吉恒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恒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安吉恒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宇杰。委托代理人:徐晶。被告: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贵。原告安吉恒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5058.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吉恒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宇杰的委托代理人徐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安吉恒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存在弹簧包等产品的买卖关系,截至2015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058.1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以致双方纠纷成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恒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5058.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