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商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商初字第0142号原告江苏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芳,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富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0年6月28日其公司与东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据此,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天长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东晨公司与富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此为双方特别约定。本案应由天长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长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述状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玉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