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非执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与常某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执第94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承韫,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平阴县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常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以被执行人常某某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占用平阴县集体土地678.5平方米修建玫瑰花炉和生产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责令常某某将非法占用678.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平阴县民委员会;没收被执行人常某某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常某某非法占用的678.5平方米集体农用地(其他林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12213元。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内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将非法占用678.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平阴县民委员会,并上缴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至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12213元。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国土催告字(2015)2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常某某自收到本裁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12213元。三、本案退还土地及没收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文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