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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小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715号原告:马小匣。委托代理人:李玉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负责人:冯士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巍,该公司员工。原告马小匣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匣委托代理人李玉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8160.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4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交费期20年,年交费1000元,保险金额9345.79元。2011年11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535元,保险金额4734.51元。在订立合同时被告方承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180天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28160.××保险金,本合同责任终止。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2日被保险人马小匣因患病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为此,原告治疗花去4万余元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时,被告以不属于××为由拒绝,故提起诉讼。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患××范围,我公司不予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保险合同、病历、系统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及证人王某证言,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以上证据及证人证言,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0年4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交费期20年,年交费1000元,保险金额9345.79元。2001年11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535元,保险金额4734.51元。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时,××保险金。2016年2月22日被保险人马小匣因患病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并进行冠状动脉治疗性介入手术。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时,被告以不属于××为由拒绝,为此诉争在案。另查明,原告在投保时,保险营销人员王某未对保险条款作明确说明及解释。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匣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投保康宁定期保险并按期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对保险合同、原告在保险期间内患××并接受手术治疗及投保时保险营销人员未将保险条款对原告作明确说明及解释的事实均无异议,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所患××。原告认为××,而被告认为××(心肌梗塞),仅指心肌梗塞,不包括原告所患××。该保险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理解,××的总称,种类很多,而不仅指心肌梗塞。被告认为××(心肌梗塞)仅指心肌梗塞,显然不妥。原告被诊断为××并住院进行冠状动脉治疗性介入手术治疗,从诊疗过程不难看出,原告所患××,且原告投保时保险营销人员并未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解释说明,故应按通常理解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即原告所患××。综上所述,被告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原告重大××保险金,原告两份保险保险金额合计14080.3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8160.6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816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给付原告马小匣保险金28160.6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计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梦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