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伍晓丰与陈贤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晓丰,陈贤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32号原告伍晓丰,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贤远,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晓丰与被告陈贤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晓丰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