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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铁丹与王秀芬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李××,女。被告:王××,女。原告李××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上下楼,邻里相处比较融洽。2005年原告因家庭困难,在家中开办幼儿园。但是被告多次到幼儿园要求原告为其垫付取暖费和物业费。原告为维护孩子和老师的安全,选择了妥协。自2014年起,幼儿园只有4人,原告无力承担被告的费用,被告每天敲打地面,致使单元内住户无法安宁,原告为了不给邻居添麻烦,决定结束幼儿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各项费用共计32396.45元,利息等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说的垫付行为不存在,数额也不认可。原告开办幼儿园,影响楼内居民的正常生活,我住在原告楼上,影响了我的休息和健康,2005年在物业部门的协调下,原告自愿给我一部分补偿。从2006年到2011年原告找到我,让我每年给拿原告2400元,原告给我办理用公费的形式解决我家的非油田物业的住房物业费、取暖费,期间共计给付原告14400元。从2012年开始我自己交付水电气费用及物业费、取暖费。原告开办幼儿园,对我家产生侵扰最大,对我进行赔偿合情合理,且原告的补偿是自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为被告垫付过各种费用;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构成,被告应返还的数额;3、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除自身陈述外提供如下证据:1、2005年辽宁省盘锦市供暖发票2张、盘锦振兴生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2张、证明从2004年至2014年被告垫付物业费和取暖费,刘晓军是我丈夫,缴纳我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时,也为被告家垫付物业费、取暖费。被告质证:对于票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给我家垫付过取暖费和物业费,发票的数额与原告起诉不符,所以4张票据是假的。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于2005年辽宁省盘锦市供暖发票2张、盘锦振兴生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2张,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4张票据来源合法,且为原始票据,能够证明原告2005年给被告缴纳取暖费和物业费。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除自身陈述外提供如下证据:2014年盘锦生态园区出具的收款收据1张、2013年盘锦生态园区出具的收款收据1张、开阀通知书1张、2013年10月25日物业发票1张、2005年11月26日电费收据1张、2006年12月26日水电专用收款收据1张,证明物业费和取暖费是由我自己承担的,原告没有为被告垫付。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2005年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是我家缴纳的,其他年份给被告的是现金。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对其家中的上述费用由被告交纳。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下列案件事实:原告李××曾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生态园小区2区2号楼1单元101室开办幼儿园,被告居住其楼上。原告曾于2005年为被告缴纳物业费、采暖费。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曾开办幼儿园,被告在其楼上居住,被告就其开办幼儿园影响其休息为由与原告协商,原告为保证其幼儿园的正常营业,为被告缴纳了物业费、采暖费,且在原告为被告缴纳物业费、采暖费期间,原告经营的幼儿园正常营业,故被告取得相应的利益,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形,原告诉请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智慧代理审判员  杨 琦代理审判员  运佳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