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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1等与张×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张×1之委托代理人)魏×,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张×1、魏×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男,1951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美娟(张×2之妻),1957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1、魏×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7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