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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蒲和平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蒲和平,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刘明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蒲和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江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165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314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蒲和平已受偿584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9745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未予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的存款143689元予以扣划。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09745元及利息28597和迟延履行利息534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