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XXX,张南,刘新浩,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7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被执行人XXX,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住张店区总新路东三巷1号楼6楼西户。被执行人张南,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农牧工商公司员工,住张店区东一街南一巷2-8号,系XXX之妻。被执行人刘新浩,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淄博市种子管理站员工,住张店区中心路东三巷2号楼。被执行人张诚,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证券公司淄博营业部员工,住张店区科技苑樱红村9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XXX、张南、刘新浩、张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1013.1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