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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盛兰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盛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航运贸易大厦5-210。法定代表人冯振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奥盛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十七层A座1704。法定代表人张立德。原告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盛兰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