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德国与周正浩、赵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国,周正浩,赵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54号原告:杨德国,农民。委托代理人:杜钦。被告:周正浩,农民。被告:赵小珍,农民。原告杨德国为与被告周正浩、赵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正浩、赵小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理人杜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正浩、赵小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3日,被告周正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同日,原告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周正浩。此后,被告并未按约付息,经原告催讨,仍不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正浩、赵小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德国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被告周正浩、赵小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