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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尔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尔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注册号:410000100052216。法定代表人武智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尔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注册号:440301105301086。法定代表人涂挚航。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的《钢材购销合同》中仅第三条约定了交货地点为上诉人工地,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广东省××南山区。因此,原审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2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