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洪文与张学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吕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吕小龙,男,汉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马洪文申请执行张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89530.89元,已向申请人支付。现已对被执行人张学明名下车辆、安置房予以查封,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协商以安置房抵顶,但因安置房尚未分配,协议暂时无法达成。另查明,案外人邓盛就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张学明400平米安置房提出案外人异议,正由本院审理。因本案时间较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