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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某某,住甘肃康县。被告屈某,住甘肃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奇人民陪审员  高彦举人民陪审员  李生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治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