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某某,住甘肃康县。被告屈某,住甘肃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奇人民陪审员 高彦举人民陪审员 李生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治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