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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XXX与丁万武、张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丁万武,张莉,王海伟,段永慧,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54号原告:XXX,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丁万武。被告:张莉,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海伟,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段永慧,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负责人:丁万武,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丁万武、张莉、王海伟、段永慧、北京恒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丁万武、张莉名下的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丁万武名下的车牌号豫C×××××宝马牌汽车、张莉名下的豫C×××××雅阁牌汽车、豫C×××××思威牌汽车、豫C×××××宝马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