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道红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陈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红,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陈国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58号原告:张道红,男,197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负责人:沈浩,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陈国琴,女,1955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红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陈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道红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道红撤回���诉。本案受理费29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道红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