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奇桎与许艺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奇桎,个体户。被告许艺骞,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奇桎诉被告许艺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上午9点到本院法庭开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奇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奇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吴奇桎负担。审判员苏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霍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