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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盛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盛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2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姚贵平,行长。被告黄盛忠,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黄盛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逢审 判 员 李 轶 娟代理审判员 谢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珲(代) 搜索“”